香港IPO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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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目前下设两个板块,即香港主板和香港创业板。香港主板是为规模较大、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香港创业板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
一、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要求
1、主板上市要求
公司业务:无具体行业限制,但偏重于医药行业、大健康行业、教育行业及高新技术行业。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低于4,500万港元。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公众持股量不低于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报告期内公司高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股权限售情况:实际控制人为6个月,且有额度限制,其他股东无限售要求。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即年报及半年报。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可承销或全面包销。
2、创业板上市要求
公司业务:一直积极发展一项主营业务,行业及规模不限,主营业务突出。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当年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管理层: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股权限售情况:实际控制人为6个月,且有额度限制,其他股东无限售要求。
信息披露:按季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二、香港上市流程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①委任财务顾问; ②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企业香港律师、中国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股份登记过户处; ③委任保荐人。
| ①决定上市时间; ②审慎调查、查证工作; ③评估业务、组织架构; ④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⑤复审过去二/三年的会计记录; ⑥保荐人草拟售股章程; ⑦中国律师草拟中国证监会申请(H股); ⑧预备其他有关文件(H股); 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H股)。 |
第三阶段 | 第四阶段 |
①中国证监会批复(H股); ②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请; ③递交香港上市申请文件(递表期); ④审批提问; ⑤通过上市聆讯。
| ①预备推广资料; ②邀请包销商; ③确定发行价; ④包销团分析员简介; ⑤包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 ⑥包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 ⑦副包销安排; ⑧需求分析; ⑨路演; ⑩公开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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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IPO费用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给财务顾问、律师(香港律师、中国律师)、会计师等中介费用,总费用根据首次发行规模的大小会有很大差异,企业应准备将5%~30%的募集资金作为发行成本,一般为24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标准的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1.5%-4.0%.
四、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
内地中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若选择在香港上市,可以以H股或红筹股的模式进行上市,或者是买壳上市。
1、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不过,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公司原有股份不能流转。
2、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架构是国内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普遍采用的方式。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12个月--36个月方可流通。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灵活性最高。所有股票可全流通且不用证监会审批。
缺点:红筹架构搭建相对较繁琐。
3、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1)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2)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3)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